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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保险常识(5)
信息来源:扬州人防(民防) 发布时间:2009-6-11 12:36:00
5.被保险人到22周岁保险期满时,可按规定邻取本息在内的全部婚嫁金。
6.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夫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2足年后因疾病死亡,可以发行事故的次月起免收被保险人以后应交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上述1~5项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保险费用:月缴费10、20、30、40、50元五种,由投保人自选。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投保对象;凡16~5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投保。
保险期限: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领取保险金时止。
保障范围:
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保险证效办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60周岁的生效日的对应日期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
保险费用:
分年缴600元,半年缴300元,季缴150元,月缴50元四种。在投保时可选定一种,中途不可任意变更,缴费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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