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防办字[2009]122号
关于《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站、队: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我市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扬防办字[2008]56号关于印发《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通知》精神,特制订《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管理制度》,现予以明确,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管理制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我市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和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扬防办字(2003)6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扬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人防工程。
二、 转让价格
按扬防办字[2008]56号文印发的《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执行。
(一)风、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齐全,平时用途为汽车库、经营场所等便于开发利用且利用率较高的人防工程。
1、经济实用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市场改造等政府公益性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其对应的地面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面积÷配建比例,下同)15元/M2。
2、主城区(东至扬州大桥、南至江阳路、西至火车站、北至平山堂路东西延伸线)范围内非政府公益性项目和高档住宅小区等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其对应的地面建筑面积30元/M2。
(二)风、水、电等配套设施简单,平时用途为非汽车库不便于开发利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人防工程。
1、对经济实用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农贸市场等政府公益性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其对应的地面建筑面积10元/M2。
2、主城区范围内非政府公益性项目和高档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其对应的地面建筑面积20元/M2。
3、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其对应的地面建筑面积15元/M2。
(三)区别对待不同时期开工的配建人防工程。
1、在2003年9月15日前开工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以上标准的70%执行。
2、在2006年12月2日前开工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三、 转让程序
1、 拟使用单位提出购买使用权申请;
2、 根据人防工程项目情况和《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编制“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费审批表”;
3、 经工程处、计财处、平战结合处对“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费审批表”进行审核;
4、 报分管领导审批;
5、 报办领导审批;
6、 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或将已预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转让为人防工程使用费,双方签订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合同;
7、 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